Article 36

Repealed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