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林业资金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州、县和有条件的乡(镇)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包括:(一)育林基金;(二)上级拨款;(三)更新改造基金(道路延伸费);(四)按规定对采集、经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五)按规定收取的绿化费;(六)州、县、乡(镇)财政拨款;(七)扶贫资金和以粮代赈用于发展林业的资金;(八)其他收入。林业基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监督,专户存储,用于造林护林及林业资源保护。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