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州、县和有条件的乡(镇)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包括:

(一)育林基金;

(二)上级拨款;

(三)更新改造基金(道路延伸费);

(四)按规定对采集、经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

(五)按规定收取的绿化费;

(六)州、县、乡(镇)财政拨款;

(七)扶贫资金和以粮代赈用于发展林业的资金;

(八)其他收入。

林业基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监督,专户存储,用于造林护林及林业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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