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业科技第四十条已修改鼓励林业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协办、联办林业经济实体。对长期在生产第一线工作的林业科技人员,待遇从优。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