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第十条有效林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森林消防义务:(一)建立相应的森林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二)按照森林消防管理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三)进行森林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四)加强林区巡回检查,监督林区野外用火,制止违规用火行为;(五)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报告火情并组织扑救;(六)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森林消防义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