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林区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重点林区每三十公顷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其他林区每七十公顷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护林员执行工作任务时应当佩戴护林员标志。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