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林区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重点林区每三十公顷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其他林区每七十公顷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

护林员执行工作任务时应当佩戴护林员标志。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