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第九条有效国有林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区位重要、火灾多发的有林地和距该林地边缘一公里以内的区域,为市级防范森林火灾的重点林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划分本区域防范森林火灾的重点林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林区设置标志牌,明确重点林区的范围和森林消防责任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