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古茶树保护管理条例
(2009年3月13日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古茶树保护范围设立界标或者保护标识,予以公告。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保护管理措施,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设立保护管理范围的界标、标识;
(四)对古茶树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协助科研单位和个人对古茶树进行科学研究;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古茶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资金主要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一)科研、拍摄、探险;
(二)采集古茶树根、茎、叶、花、果;
(三)采集古茶树苗种、移栽古茶树。
(一)盗伐树木、剔剥树皮;
(二)毁林开垦、采矿、取土、建房、修坟;
(三)取蜂、采集林木上的寄生或者附生物;
(四)猎捕、采摘国家和省列入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
(五)野外用火;
(六)在古茶树上刻写、涂画;
(七)毁坏古茶树保护标志和设施;
(八)种植对古茶树有影响的作物和林木;
(九)对古茶树使用化肥、农药。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盗伐、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