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茶树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盗伐、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