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古茶树保护管理机构,配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保护管理措施,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设立保护管理范围的界标、标识;

(四)对古茶树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协助科研单位和个人对古茶树进行科学研究;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