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第三条已修改市、区(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献血工作,推动献血工作的开展。血站负责血液的采集、制备、储存和提供临床用血。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