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已修改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