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第四条已修改全社会应当尊重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者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参加无偿献血,并为其参加无偿献血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