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市、区(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献血工作,推动献血工作的开展。

血站负责血液的采集、制备、储存和提供临床用血。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8,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