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的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整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确定具有水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及其装备作为水上搜救力量;

(三)配备水上搜寻救助的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