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申请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应当向无居民海岛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位置坐标图;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具体方案;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

(五)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无居民海岛涉及到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利益的,还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者协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