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第十六条有效申请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应当向无居民海岛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二)无居民海岛使用位置坐标图;(三)无居民海岛使用具体方案;(四)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五)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使用无居民海岛涉及到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利益的,还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者协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