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申请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应当向无居民海岛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位置坐标图;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具体方案;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
(五)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无居民海岛涉及到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利益的,还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者协议。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