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无居民海岛使用具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无居民海岛的基本情况;

(二)使用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使用项目的空间布局;

(四)使用项目的建设进度;

(五)无居民海岛使用有关问题的处理;

(六)无居民海岛使用的保护措施;

(七)无居民海岛使用的保障措施;

(八)附图,包括:位置图、分类型界址图、建筑物和设施分布图、宗海图(项目涉及用海的提供)。

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或者施工过程中可能受损的,具体方案还应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