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地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