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县(市)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农业、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跨县(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