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