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古村落保护、利用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古村落内的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古村落内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展示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区)发改、财政、公安、消防、水利、农牧、环保、文化、旅游、工商、国土、林业绿化、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