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古村落保护、利用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古村落内的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古村落内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展示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发改、财政、公安、消防、水利、农牧、环保、文化、旅游、工商、国土、林业绿化、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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