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拉萨市古村落保护专项规划,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公布、实施古村落保护规划;(二)制定古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项目;(三)完善古村落基础设施,合理利用古村落资源;(四)落实古村落消防安全责任;(五)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古村落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