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应当列入记忆性保护名录,实行记忆性保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列入记忆性保护名录的项目开展调查,收集文字、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和实物,并建立档案库、数据库。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