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应当列入濒危项目名录,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实施抢救性保护: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资金和展示、展演场地;

(二)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和六十岁以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重点保护,为其提供工作和生活便利;

(三)安排或者招募二名以上常随学员学艺,并为其生活提供基本保障;

(四)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技艺和工艺流程。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