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特点及存续状况,通过记忆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