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未取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格、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