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未取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格、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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