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本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名录保护。对列入国家、省、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按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实行保护。列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实行重点保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保护单位应当编制专项规划;保护单位应当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博物馆,并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已入选或者已联合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按照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要求实行保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