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名录保护。

对列入国家、省、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按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实行保护。

列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实行重点保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保护单位应当编制专项规划;保护单位应当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博物馆,并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已入选或者已联合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按照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要求实行保护。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