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列入名录的项目,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认定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被推荐人书面同意,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代表性传承人人选。公民可以自行申请代表性传承人人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代表性传承人根据其历史渊源、技艺水平、社会影响力、文化传承性等依法进行分级认定。认定办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