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名录的项目予以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建议列入名录的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符合列入上一级名录的项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