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益林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公益林被采伐的;(二)超越职权批准征用或占用公益林地的;(三)骗取生态公益林专项资金的;(四)违法审核建设项目征用或占用公益林林地,致使公益林面积减少的;(五)对破坏公益林资源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