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益林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不按时足额发放或者克扣、挪用公益林经济补偿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