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益林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益林林权权利人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林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