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公益林被采伐的;

(二)超越职权批准征用或占用公益林地的;

(三)骗取生态公益林专项资金的;

(四)违法审核建设项目征用或占用公益林林地,致使公益林面积减少的;

(五)对破坏公益林资源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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