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益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采伐公益林林木。确因工程项目建设、林分更新改造或卫生伐需要采伐的,须按公益林的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林分更新采伐应当采用择伐方式,择伐强度不得超过15%,择伐后的 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