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益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不得征占用公益林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但国防、防洪、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公益林的除外。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