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园林绿化第二十九条有效城镇规划区新建项目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下沉式绿地应当占建设工程绿地总面积的50%;(二)下沉式绿地应当低于周围地面10-20厘米,并设置预留口,其顶部标高应高于绿地5-10厘米;(三)建筑物室外可渗透地面不得低于项目硬化地面的40%;人行道、室外停车场、步行街和建设工程的外部庭院透水铺装率不得低于50%。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雨水收集装置,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