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园林绿化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县城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应当因地制宜,乔、灌、花、草相结合,采用地方特色树种的比例应当占70%以上。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