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