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加的查处违法行为联合执法协同机制。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依托数字化平台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查处机制,实行城市管理网格化,划定辖区网格区域,细化网格日常巡查管理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发现和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