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四十二条有效两个以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查处管辖权的,由首先发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对查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直接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组织相关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查处。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