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