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三十五条有效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制定的管理规约,履行各自义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