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四)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六)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七)在绿化场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