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三十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所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排放生活垃圾或者生活废水、废液。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