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生活垃圾应当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所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排放生活垃圾或者生活废水、废液。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