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业务的,应当经过批准。经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义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污染防治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