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建设、管理、养护和更新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注重景观、生态、游憩、防灾等功能,兼顾城市区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损害、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二)损害、擅自砍伐绿化树木,损坏、擅自挖掘花坛、绿篱、草坪等花草植被;
(三)污损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设施;
(四)在城市绿地、风景林地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化学物品以及液化气残渣;
(五)在城市绿地内设摊经营;
(六)其他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